《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應當在使用后予以銷毀。”
一次性注射器重復使用配藥的行為,同時違反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且同時適用《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四十六條第二款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擇其善”基本原則,視為一個行為,按一個違法行為處罰。參照《某省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及適用規則等相關制度》處罰標準:責令限期改正,警告,處5000元以下罰款。該鄉衛生院未因醫療廢物收集的問題受過行政部門的處罰,給予該鄉衛生院警告、罰款人民幣2000元,體現了處罰時裁量的合理公正性。
潛在衛生安全隱患
1、密封的注射器一旦打開就有污染的可能,若多次使用無法保證無菌,有可能造成局部感染,會對患者身體健康造成影響。
2、前一次注射殘留藥液會有變質風險,可能會危害患者身體健康。
3、重復使用還存在幾種藥混用注射器的危險,如克林霉素不宜和紅霉素,氯霉素合用,呈藥理性拮抗,不能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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