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氣體報警器是如何使用的?
全國人大CW會
6月10日表決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修改版
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若未按照規定安裝,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FZ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因餐飲行業廚房用氣不當而引發的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在檢查中發現比較突出的安全隱患有這些:
1、燃氣設備設施或連接處漏氣
2、軟管未緊固
3、燃氣報警器故障或未投入使用
4、通風設施異常等
隱患易引發燃氣泄漏,正確安裝和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緊急排風裝置,可大大減少事故的發生。
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需要注意什么?
1、選用適合用氣環境使用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功能檢查。
2、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管理操作和維護應由專業人員負責,不得私自改裝、停用、損壞燃氣報警控制系統。
3、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發生故障后請及時委托具備資質單位進行維修,保障其正常使用。
4、燃氣報警器發出警報信號后,應及時關閉燃氣總閥門,并到室外安全地方致電燃氣公司安排專業人員上門檢測。排除燃氣泄漏風險后才能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