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必須安裝燃氣報警器,新《安全生產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產法》總計修訂42條,本篇介紹7-24條,分別從事前、事中、事后加強了各參與主體在安全生產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提出“安全事故公益訴訟”,為人民檢察院通過公益訴訟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人員不作為的法律責任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餐飲等行業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針對餐飲等行業燃氣用戶存在的安全隱,以及安全生產相關的報警設備使用不規范等問題,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氣體控制報警裝置
推進“互聯網+應急管理”
新安法提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地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通過推行網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安全生產法新修改
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違法處罰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具體而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增加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監管部門可以按日連續處罰等規定。
針對安全生產領域“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加大對違法行為惡劣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主要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信息的及時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處罰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在監督管理部門公示系統予以公開曝光,強化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的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此外,針對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出現的安全生產新情況,以及一些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也增加了相關規定。
另外,針對事故罰款翻倍,最高可以處罰一個億。針對負有事故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增加10%~20%的處罰力度,對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罰款金額上限,在原來的基礎上翻倍,并提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全員安全責任制”。這次修改新增了全員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就是要把生產經營單位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調動起來,形成人人關心安全生產、人人提升安全素質、人人做好安全生產的局面,從而整體上提升安全生產的水平。
二是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的規定。高危行業領域主要包括八大類行業: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
三是強化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此次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修改為“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標準化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拒不改正可以連續處罰。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一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五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將第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更加注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一是將《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安全生產領域的行為增加到新安法中。二是針對生產經營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新法增加了公益訴訟的表述。提出“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者導致重大事故,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公益訴訟。”